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什么样的软件产品需要评估?】
1、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评估。
3、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由负责进口的单位申请评估。
【软件产品名称命名有哪些规范?】
1、软件产品名称构成:企业简称或品牌名称+产品描述+软件或系统或平台。
2、产品描述应简明表述该软件的用途与功能,产品名称应尽量用汉字表述,长度尽可能控制在20个汉字内,国际通用英文单词可应用在产品名称中。
3、全部外销的软件产品,名称可全部为英文(需要说明申请)。
【需填报那些材料?】
1、《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
2、《软件产品类别界定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协会办理)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5、所在市工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6、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进口软件提供);
7、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进口软件提供);
8、申请评估的软件产品样品(需提供纸质版软件产品说明书);
9、《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电子文档。
【还有那些注意事项呢?】
1、申报材料用计算机填写,以A4幅面纸打印;
2、申报材料中须要加盖公章、签字的,必须加盖公章和签字,复印件无效;
3、所报数据要求真实、准确,一经发现虚报、假报,取消申报认定的资格;
4、将所需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依照以上顺序装订成册(请勿打孔装订);
5、软件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6、软件产品名称、申请企业名称或软件类别发生变更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